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内容是什么?
怀孕请假条应写明下列内容:标题应写明请假条;正文部分应写明请假人员的姓名、请假的原因、请假的期限、孕期和预产期的情况说明;以及结尾应当签名、并写好日期等。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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