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内容一对夫妻可以生育几个子女?
广西二胎政策的规定:
1、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2、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如果有子女死亡或者经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可以等额再生育;
3、实行生育登记制度。
法律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依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和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及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
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再生育:
(一)有子女死亡或者经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可以等额再生育;
(二)夫妻双方户籍和居住地均在边境县(市、区)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再生育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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