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篡改中考志愿判刑吗?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来源:找法网    时间:2023-06-21 16:54:49

根据规定篡改中考志愿判刑吗?

1、篡改他人的中考志愿可能会被判刑,也有可能不会。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篡改中考志愿不构成犯罪,可能会被行政拘留。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2)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3)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构成要件为同时满足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主观、主体、客观、客体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对象为各种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后果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实际能构成其罪的,通常是那些精通计算机技术、知识的专业人员,如计算机程序设计人员、计算机操作、管理维修人员等。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因操作疏忽大意或者技术不熟练甚或失误而致使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应用程序遭受破坏,则不构成本罪。至于其动机,有的是显示自已在计算机方面的高超才能,有的是想泄愤报复,有的是想窃取秘密,有的是想谋取利益,等等,但动机如何,不会影响本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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